您对 Baxet Group Inc. 服务的使用,受本 Baxet Group Inc. 服务条款(以下简称“合同”)所载条款与条件的约束。本合同说明使用我们服务时所允许的行为;您作为我们服务用户所享有的权利;如您在使用我们服务时实施不被允许的行为,Just Host 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其他诸多重要条款。本合同是您与 Baxet Group Inc. 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如您对本合同有任何不理解之处,请与我们联系。
IP网络是指基于 TCP / IP 协议栈构建、可用于建立和互联小型局域网及广域网的网络。
服务器是指持续连接至互联网、提供对其服务或资源的远程访问的计算机或软件系统。
网络系统是指客户在互联网上的电子化呈现,能够保证通过 HTTP 1.1 协议,借助不早于 2012 年发布的公开浏览器程序,从可访问互联网的计算机以可视方式访问信息。
域名是指互联网分层命名空间中的一个区域,由一组域名系统(DNS)服务器维护并集中管理。域名通过域名名称加以识别。
注册局是指包含已注册域名、域名管理人信息以及域名注册和续费所需其他信息的中央数据库。
域名注册是指将域名及其管理人的信息录入域名注册局,以确保域名使用的唯一性,并使管理人取得管理该域名的权利。域名注册服务自信息录入注册局之时起视为已提供。
域名解析是指将域名信息录入域名区及由域名管理人指定的相应 DNS 服务器,以保障域名的运行。
域名管理人是指以其名义注册域名的法人或自然人。域名管理人决定域名的使用方式以及为该域名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
注册期限是指在域名注册局中保存域名信息的期间。域名续费是指将域名注册续期信息录入注册局。
DNS服务器是指存储已注册域名配置文件的域名服务器。
登录名是指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器上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唯一组合,与密码一并作为客户的身份标识。
密码是指由字母和数字组成、与登录名一并作为客户身份标识的组合。
订单是指客户通过服务提供商的网络服务器(https://justhost.asia)发送的电子信息,其中包含订单编号以及客户希望获得的、列于附件中的服务提供商服务清单。
垃圾信息是指:未经网络其他用户同意,向其大规模发送广告、商业或宣传信息;发送包含粗鲁和冒犯性言辞及提议的信件;在任何讨论区发布广告、商业或鼓动性信息,而该讨论区的规则并未明确允许此类信息,或其发布未事先征得该讨论区所有者或管理者同意;向已明确表示不愿接收此类信息的收件人发送信息;在实施上述任何行为时,将自有或他人提供的信息资源(邮箱、电子邮件地址、WWW 页面等)用作联系方式,无论上述行为从网络的哪个节点实施。
A. 服务提供商应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条款,利用其设施向客户提供虚拟主机服务(包括虚拟服务器、独立服务器、GPU 服务器及独立 IP 地址)以及域名注册服务。
B. 客户通过向服务提供商支付订单款项,自行确定服务提供商依本合同提供的服务清单及其类型。
A. 服务提供商有义务严格按照本合同条款提供服务。
B. 客户有义务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条款按时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费用。
C. 客户有义务遵守服务提供商在合同及其附件中规定的服务提供规则。
D. 客户理解并同意服务提供商所提供服务的质量要求。
A. 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客户在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器上注册时明示接受本合同之时。在接受之前,应向客户提供指向本合同的醒目链接,并给予其查阅和保存本合同的合理机会。服务提供商可保留电子记录,用以识别客户所接受的版本以及客户据以作出接受的确认行为。
A. 服务费用在服务提供商的网络服务器(https://justhost.asia)上列明。合同项下的付款以美元、欧元、人民币、英镑或其他可用货币支付
B. 服务提供商服务费用的支付应自服务提供商开具账单之日起 5(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完成。
C. 开具账单的申请应由客户在服务提供商的网络服务器上提出。
D. 不办理特殊定价域名(例如溢价域名及豁免域名)的注册。如需注册此类域名,须直接向域名注册商下单。
E. 客户制作付款凭证时,须在“付款用途”栏中注明账单编号和合同编号。
F. 客户通过向服务提供商的账户转账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费用。
G. 客户应对其依本合同就服务提供商所提供服务进行的付款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H. 向服务提供商账户付款所产生的全部银行手续费均由客户承担,但付款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I. 如因服务提供商无法控制的情形而变更其银行账户信息,自服务提供商通过电子邮件及其网络服务器公布新账户信息之时起,客户应对按旧账户信息所作的付款承担责任。
J. 服务提供时间为向客户交付网络服务访问凭证之时。
K. 服务转为“已删除”状态时,服务提供商有权释放与该服务相关的资源。
L. 域名注册服务自域名及其管理人信息录入域名注册局之时起视为已提供。
M. 本合同项下服务已提供的事实,以服务提供确认书予以确认。该确认书由服务提供商制作,并应客户要求发送给客户。确认书于每个日历月末出具,涵盖上一个月提供的全部服务。
A. 在遵守本条 O 款的前提下,服务提供商仅在其违反本合同所致的范围内,对其服务提供中断承担责任。由客户造成的中断、超出服务提供商合理控制及合同责任范围的第三方行为所造成的中断,或符合第 8 条规定之事件所造成的中断,均不产生责任。任何责任及 SLA 补偿均受本条 D 款规定的总额限制;附件 3 中明确规定的救济措施仍可依其条款适用。
B. 在遵守本条 O 款的前提下,服务提供商对因客户遗失、泄露或滥用其登录名、密码或其他访问凭证(包括由客户授权或未予移除的人员进行的访问)而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但因服务提供商违反明示的合同义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义务所致的部分除外。不可抗力仅受第 8 条调整;无法解释的事件或偶然事件本身不构成免责依据。
C. 除非付费订单中已明确包含特定的备份、数据保留或恢复服务,服务提供商不作为客户数据的保管人,亦不保证恢复因硬件故障、意外删除、管理失误、凭证泄露或外部干扰而丢失的数据。客户必须独立于受影响的基础设施保存可恢复的副本。服务提供商对数据丢失承担的任何责任均受本条 D 款、F 款和 O 款的约束;本款不取消任何经明确约定的备份或安全义务。
D. 在遵守本条 O 款的前提下,服务提供商、其关联方及其各自的人员和供应商因本合同或服务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全部责任总额,不得超过客户就受影响的一项或多项服务实际支付的、归属于引起任何此类索赔的最早事件发生当月这一个日历月的费用。涵盖更长期间的预付款应按比例分摊至该月。此为针对所有索赔及所有索赔人的合并限额,而非按每项索赔、每起事件或每种法律理由分别计算的限额,并适用于合同、侵权(包括一般过失)、严格责任及其他民事索赔。就同一损失给予的 SLA 抵扣或补偿计入该限额。依第 8 条或第 11 条应退还的未使用预付款不属于损害赔偿,亦不因该限额而减少。
E. 双方依照美利坚合众国现行法律对其义务承担责任。适用法律依第 7 条确定。
F. 在遵守本条 O 款的前提下,服务提供商不对利润、收入、业务、商誉、预期节省或商业机会的损失;使用损失、数据丢失或损坏或重建数据的费用;或任何间接性、后果性、附带性、特殊性、惩戒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无论依据何种法律理由、损失是否可预见、服务提供商是否已被告知其可能性,以及有限救济是否未能实现其根本目的,上述排除条款均予适用。
G. 客户应对其数据的安全以及备份的创建、存储和管理承担全部责任。备份必须保存在被备份服务之外,经过恢复测试,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明示的付费备份或管理承诺对服务提供商仍具有约束力;客户的义务既不扩大该承诺,也不构成无限的恢复保证。
H. 客户已被告知,服务器软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不附带任何保证而提供的软件产品。除本合同、适用订单及 SLA 中的明示承诺外,服务及第三方软件均按“现状”和“现有可用状态”提供。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服务提供商不作出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及不侵权的默示保证,亦不保证第三方软件无错误、无恶意软件或不间断运行。超出明确购买的服务范围的诊断和恢复工作应另行收费,其价格须在工作开始前披露并经接受。本款不排除明示的服务承诺或适用法律不允许排除的任何保证。
I. 客户对通过服务提供商的资源和 / 或服务使用互联网承担全部责任和一切相关风险。在遵守本条 O 款的前提下,客户应对其工作负载、软件、内容及服务使用的适当性、合法性和配置负责。除非另行书面约定,服务不保证适用于生命维持、安全关键型用途或其他一旦发生故障可合理预见将导致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用途。
J. 如国家机关就客户的服务违反法律作出司法文书或其他文书,服务提供商有权封禁客户的服务,且不予退款。
K. 如专业机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代表方就客户的服务提出投诉(滥用举报),商标(品牌)保护机构提出投诉,或就组织发送垃圾信息、违法放置软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置恶意软件、发布有关黑客攻击的信息文章、发布黑客软件、发布色情材料提出投诉,以及客户实施任何其他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或造成损害,或可能给服务提供商造成损害的行为,服务提供商有权封禁客户的服务,且不予退款。
L. 对于因监管机构收回 IPv4 网络而导致的通信中断,服务提供商不对客户承担责任。如 IPv4 网络被收回,服务将通过 IPv6 提供。
M. 在遵守本条 O 款的前提下,服务提供商不对以下事项承担责任:客户的违法行为、客户内容的合法性或权属、第三方软件缺陷、第三方的恶意行为,或因超出服务提供商合理控制及合同服务范围的系统或通信线路所致的互联网传输延迟、丢失、损坏或未能送达。仅有第三方参与本身并不免除服务提供商已承担的明示义务;基础设施供应商的故障仅在其系由符合条件的不可抗力事件所致时,方符合第 8 条的规定。
N. 如客户为商业或职业目的购买服务,对于因客户违法使用服务、客户内容构成侵权或客户实质性违反本合同而产生的第三方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害、合理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客户应为服务提供商、其关联方及其人员进行抗辩、予以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该义务不涵盖可归因于服务提供商自身过失、欺诈、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本合同的损失。服务提供商必须及时将索赔通知客户,在客户承担费用的前提下提供合理协助,并允许客户委托称职的律师主导抗辩;通知迟延仅在对客户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范围内免除客户的责任。未经服务提供商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任何和解均不得使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作出承认或承担非金钱义务。服务提供商可自费委托其自己的律师参与。D 款规定的限额不限制客户依本款承担的付款或赔偿义务;赔偿仅限于第三方索赔,不构成自动违约金,亦不赋予扣留无关预付款的权利。
O.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或限制服务提供商因欺诈、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服务提供商过失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所应承担的责任,或任何依法不得排除、放弃或限制的责任、法定救济、退款或消费者权利。强制性的隐私、数据安全、违规通知及其他法定义务仍然适用。如适用法律不允许某项特定的免责声明、排除、限额、赔偿或管辖地限制,该限制仅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适用。本款优先于合同或其附件中任何其他相冲突的条款。
P. 始终在遵守 O 款的前提下,D 款和 F 款适用于本合同及其附件全文中的损害赔偿分配,除非另行签署的协议明确指明并取代该两款。就同一损失,SLA 抵扣与损害赔偿不得重复获得。双方确认,费用反映了本合同所述的有限服务范围及风险分配,服务提供商不承诺为客户的业务或数据提供保险。服务提供商的明示履约义务及客户的明示 SLA 救济仍然有效。
A. 在服务提供商无直接过错的情况下,客户可在已付费期限届满后,通过拒绝支付下一期限的服务费用,或基于书面通知,主动终止本合同。
B. 如客户未妥善遵守本合同和 / 或其附件的条款与条件,服务提供商可主动终止本合同。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在终止前至少 5(五)日向客户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
C. 如合同因上述以外的原因终止,有关款项结算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依照美利坚合众国现行法律,按既定程序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司法机关解决。
A. 争议和 / 或分歧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本合同以及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索赔受特拉华州法律及适用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法律管辖,不适用会导致选择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的冲突法规则。在不影响任何不可放弃的在其他地点提起索赔的权利的前提下,双方同意由位于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的州法院专属管辖并作为审理地点,或在存在联邦事项管辖权时,由美国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专属管辖并作为审理地点。上述选择不剥夺消费者依其他适用法律享有的强制性保护或强制性管辖法院。
B. 双方的所有索赔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授权人员签署。
C. 收到索赔的一方必须自收到索赔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有理由的答复。
A. 如一方的履行因超出其合理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受阻、变为违法或遭受实质性延误,则该方在此范围内对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履行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本条 D 款所述的事件,或性质和严重程度与之相当的其他事件,其相关影响无法通过商业上合理的预防和减损措施合理避免或克服。援引本条的一方必须证明该事件及其对受影响义务的因果影响。免责不涵盖独立的违约行为、未采取约定的预防措施,或由该方自身违约所引起的事件。
B. 受影响方应在获知不可抗力事件后尽快、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不迟于 10 个日历日内,通过客户账户或约定的电子邮件地址书面通知另一方。通知必须载明受影响的服务或义务、事件本身、已知情况下的合理预计持续时间,以及正在采取的减损或恢复措施。受影响方应提供重大进展情况,并在障碍消除时发出通知。如及时通知本身在客观上不可能或为法律所禁止,应在该障碍消除后尽快发出通知。通知迟延仅在对另一方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范围内减少免责。
C. 如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影响服务连续超过 30 个日历日无法提供或受到实质性干扰,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书面通知终止受影响的订单,且无需支付提前终止违约金。仅在合同项下的几乎全部服务均受影响时,方可据此终止整个合同。双方应就已提供的服务,以及针对受影响订单实际发生的、经单独披露和授权且不可取消的第三方承诺费用进行结算,不得重复获偿。尽管有第 11 条规定的 15 日申请期限及其他合同退款排除条款,因该终止而将不再提供的服务所对应的未使用预付余额,应在作出上述合法扣除后予以退还。退款仍受本条 G 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限制的约束。
D. 不可抗力事件可包括:武装敌对行动、入侵、内战或内乱;武器打击,包括导弹、无人机及防御性拦截;恐怖主义、破坏活动或蓄意破坏基础设施;超出受影响方合理控制的罢工或大范围劳动纠纷;火灾、爆炸、洪水、地震、严重自然灾害、流行病或大流行病;以及禁止或实质性阻碍相关履行的具有约束力的政府命令、紧急限制、禁运、出口管制或制裁。在基础事件符合 A 款规定的情况下,不可抗力事件还可包括由此导致的数据中心、电力供应、电信、传输线路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包括由服务提供商的供应商运营的基础设施)的故障。网络攻击、DDoS 攻击或未经授权的入侵,仅在其影响无法通过法律和合同要求的安全措施合理预防或克服的范围内,方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方的一般违约、资金短缺、盈利能力下降或运营成本增加本身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在符合本节A款规定的前提下,不可抗力事件还可包括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电信运营商对服务、IP地址、域名、网络或通信信道实施的封锁或访问限制,包括通过流量过滤、限速或干扰路由实施的措施,前提是这些措施阻止受影响义务的履行、使其履行违法或使其履行发生重大延迟。
E. 仅实际受影响的义务予以中止或延期,期限为障碍持续期间及恢复履行所需的商业上合理的期间。受影响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减轻影响、恢复履行并继续履行未受影响的义务。受影响方无需承担不成比例的费用或实施违法行为。延期不取消 C 款规定的终止权,亦不免除就已妥善提供的服务已到期应付的款项。
F. 在遵守第 5 条 O 款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无需就依本条获得豁免的迟延或不履行向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包括业务中断损失以及因可归因于该获豁免不履行的第三方请求而产生的费用。该免责既不构成针对第三方权利的赔偿保证,也不免除另行违反通知或减损义务的责任,亦不要求就约定资源既未向客户提供也未按约定为客户保留的服务期间付款。终止时的结算受 C 款调整。
G. 服务提供商可在遵守具有约束力的美国制裁、出口管制法律或合法命令所必需的范围内,立即中止或拒绝受影响的履行,并应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发出通知。任何条款均不要求实施违法的服务、转账、退款或其他交易。依法须冻结的资金应作为被冻结财产处理,按要求进行报告,且仅在获得法律授权时方可解冻;冻结不导致该等资金的所有权转移至服务提供商。超出法律要求的合规措施不因本条而自动获得豁免。
A. 客户签署本合同(即接受要约),即确认同意 Baxet Group Inc. 处理其个人数据,即:姓、名、父称、地址(包括邮寄地址)、电话 / 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户信息、TIN、BIND、护照信息以及所提供的其他个人数据,处理目的如下,处理方式包括: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更新(变更)、提取、使用、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去标识化、封锁、删除、销毁个人数据,目的是订立和履行合同以及执行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个人数据的处理借助或不借助自动化工具进行。个人数据处理同意书无限期有效,并可通过向 Baxet Group Inc. 发送相应的书面申请予以撤回。
B. 客户签署本合同,即确认同意接收服务提供商发送的关于服务提供商及其合作伙伴的服务和促销活动的宣传材料。
C. 双方有义务不向第三方转让,亦不以合同条款未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对双方而言属于保密信息的组织、技术、商业、财务及其他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前提是:
• 该等信息因不为第三方所知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 不存在依合法依据自由获取该等信息的途径;
• 该等信息的持有人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保密性。
D. 双方约定的保密信息保护期限为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少于 5(五)年。
E. 服务提供商有权要求客户提供任何补充身份识别数据。如客户在该要求发出后 3 日内无视该要求或拒绝提供数据,服务提供商可封禁客户的服务和账户,直至客户提供所要求的数据为止。
A. 服务提供商有权通过在其网络服务器(https://justhost.asia)上公布修订版本的方式,提议修改合同及其附件。对于涉及责任、争议解决、定价或客户其他权利义务的重大变更,服务提供商还应向客户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通知,并提供修订版本供客户查阅和保存。通知必须载明重大变更内容及其拟生效日期。
B. 客户有义务定期关注与合同规定的网络系统访问权限提供及在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器上注册域名相关的任何变更。客户有义务阅读并接受关于本合同附件变更的信息,以及服务提供商在网络服务器上公布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其他技术和组织变更信息。关注信息的义务本身不构成对重大修订的同意;接受事宜受本条 D 款调整。
C. 修订最早可于公布及发出规定通知两者均完成之日起 10(十)个日历日后生效,且仅在完成本条 D 款要求的任何接受之后生效。强制性法律要求更长通知期限或不同程序的,以强制性法律为准。
D. 重大修订仅对通知后接受的新订单或续订向后适用;对现有订单,仅在客户单独且明示接受修订条款后方可适用。接受必须通过确认行为予以记录,例如确认一个描述清晰的接受控件,或提交在确认前醒目标明修订条款的订单。仅有公布、沉默或继续使用已付费服务,不构成对重大修订的充分接受。未经客户单独明示同意并具备适用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依据,任何修订均不得溯及既往地减少已产生的索赔、现有的退款权利或已付费期限的条款。如客户不接受修订条款,现有已接受的条款在当前已付费期限内继续有效,且任何一方均可依适用法律选择不续订。
E. 对于本合同未规定的所有其他情形,双方应受依第 7 条确定的法律调整。第 5 条中的限制、排除及赔偿义务,以及第 7 条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在与合同期间发生的事件相关的范围内,于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无法执行的条款仅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分割或限制,其余条款在能够独立施行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A. 客户仅可在相应付款之日起 15(十五)个自然日内取消已付款服务并申请退款。
B. 如需申请退款,客户必须通过 退款申请表 提交申请,注明退款原因,并提供足以识别客户、相关付款及服务的信息。
C. 如自相应付款之日起未超过 15(十五)个自然日,且客户已说明退款原因,则可申请退款。自付款之日起超过 15(十五)个自然日后,不再办理退款,该服务视为已被客户接受。
D. 退款金额将根据服务提供商在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E. 退款将退回至原付款所使用的银行账户、银行卡、电子钱包或其他付款方式。除非相关支付系统规则或适用法律另有要求,否则不得将退款支付至第三方的付款账户或支付工具。
F. 服务提供商处理退款申请的时间最长可为 14(十四)个自然日。退款实际到账时间还可能取决于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处理时间。
G. 退款金额不包括由服务提供商赠送、奖励、促销或以其他形式提供且并非由客户实际支付的余额或额度。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支付中介机构在付款或退款过程中实际收取且不向服务提供商退还的手续费,可在计算退款金额时予以扣除。
H. 客户只有在诚信、合法使用服务并遵守服务提供商适用服务条款的情况下,方可享有退款资格。如客户违反适用法律或相关服务条款,或将服务提供商的基础设施用于非法、欺诈、恶意或其他滥用目的,则不予退款。
I. 域名注册或续费服务以及 IPv4/IPv6 网络租赁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不予退款。如域名注册、网络资源分配或其他不可撤销的操作已由服务提供商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实际完成,则该部分费用同样不计入退款金额。
J. 独立服务器的安装费用已包含在服务器总价中,占服务器价格的 50%。安装费仅收取一次,且不予退还。如客户在相应付款之日起 15(十五)个自然日内申请退款,服务器价格的剩余部分可按照本条款办理退款。例如,如果服务器价格为 500 美元,其中 250 美元为不可退还的安装费用。
K. 本条规定的合同退款期限及排除条款,不限制第 8 条 C 款要求的退款、不可放弃的法定救济,或第 5 条 O 款所保留的责任。合同约定的退款申请期限届满,不消灭适用法律不允许双方放弃的请求权。本条规定的所有其他退款条件,继续适用于不属于上述例外情形的自愿取消。
A. 服务提供商应向客户支付报酬,金额为通过客户网站引入的用户每笔付款金额的 5%。
B. 服务提供商保留自行决定为通过客户网站引入的个别用户设定不同报酬比例的权利。任何此类调整均须经服务提供商与客户双方书面一致同意。
C. 为取得报酬资格,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卡片和横幅)必须在参与该计划的整个期间内醒目展示于客户网站上。未展示宣传材料或展示不完整的,服务提供商可全部或部分扣留报酬。在持续且合规地放置所要求的宣传材料不少于六个月后,可恢复报酬资格(由服务提供商自行决定)。
Baxet Group Inc.
919 North Market Street, Suite 950
City Wilmington
State of Delaware
Zip Code 19801
+1 (917) 938-7088
服务器管理是指服务提供商应客户要求提供的服务器设置、日常维护及附加软件安装工作。
服务包是指在服务器管理范围内向客户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清单。附加服务是指本合同未规定、由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另行确定,或通过加入服务提供商有义务提供该等服务的条件而确定的服务清单。
• 以客户的登录名和密码实施的一切行为,无论由客户本人还是由其他人实施,其责任均完全由客户承担。客户必须确保分配给其的密码的保密性。客户对使用其登录名和密码实施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 服务提供商在多个服务器管理级别内提供客户所选择的服务包。每一服务器管理级别包含一组特定的预付费服务。服务包清单可在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器(https://justhost.asia)上订购服务时查看,并可能因所订购服务的类型而有所不同。
• 特定服务包经事先约定,并在客户按照订购服务时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器(https://justhost.asia)上列明价格的既定订阅服务费用付款后,向客户提供。
• 每项客户服务仅可订购一个服务器管理级别。
• 如客户个人账户中有足以支付续订费用的资金,且客户未拒绝续订,服务提供商默认为其续订服务包。续订期限与该服务包所适用服务的期限相同。
• 客户未拒绝续订服务,即确认其同意服务提供商延长服务的提供,并据此同意从合同中注明的客户账户中支付续期费用。
• 如服务提供商认定客户要求的任何服务超出已付费服务包和 / 或合同条款的范围,服务提供商有权拒绝提供。此类要求将依照技术任务书的条款作为一次性服务另行计价。
• 客户有义务通过服务提供商的工单系统,及时告知服务提供商对服务器软件的管理和配置进行必要调整。
• 如所提供服务的质量问题系由客户所使用的硬件和软件故障、计算机故障、客户使用软件产品时的失误或客户违反软件文档要求所致,服务提供商不承担责任。
• 客户已被告知,服务器软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不附带任何保证而提供的软件。诊断及恢复服务器性能的一切工作均由客户承担费用。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依照其在服务提供商官方网络服务器(https://justhost.asia)上的合同(包括本协议)中的表述,以及依照美利坚合众国现行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和类似服务业务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予以理解和解释。
紧急情况是指因服务提供商或其合作方的设备、网络、工程系统及基础设施发生故障(包括对上述设施的未经授权的不利影响)而导致的服务提供商服务不可用。
事件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服务提供商的服务明显或被认为不可用的情况。
客户事件请求是指客户关于服务提供商服务不可用的通知,可通过以下途径接收:服务提供商的工单系统、官方电子邮件地址、服务提供商的技术支持电话。
计划性工作是指为维持服务提供商的设备、网络、工程系统及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状态而进行的一系列预防性工作,由服务提供商及其合作方实施。
紧急工作是指为消除或预防服务提供商的设备、网络、工程系统及基础设施的各种紧急情况和故障而必须迅速实施的一系列非计划性作业,由服务提供商及其合作方实施。
DoS 攻击(拒绝服务攻击)和 DDoS 攻击(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是针对计算机系统的恶意攻击类型,其目的是造成系统合法用户无法访问或难以访问系统所提供资源的状况。
A. 本协议规定了由服务提供商保证提供的服务的质量要求。
B. 本协议确定服务提供商服务的可接受质量指标的构成和范围,以及双方监控该等指标的可能性。
A. 双方在本协议中确认,服务提供商仅在其网络责任的技术边界内保证所声明的服务水平。
A. 服务提供商每天 24 小时、每日不间断地向客户提供服务,但合同及其附件文本另有规定的除外。服务提供商服务不可用可能由以下原因引起或与之相关:
• 紧急情况;
• 计划性工作;
• 紧急工作;
• 其他事件。
在标准例行维护(服务)时间内进行的计划性工作和紧急工作,服务提供商无需通知客户。在标准例行维护(服务)时间以外进行的计划性技术工作信息,于工作开始前 48 小时在服务提供商的网络服务器(https://justhost.asia)上公布。在标准计划维护时间以外进行的紧急工作信息,于工作开始前 12 小时在服务提供商的网络服务器(https://justhost.asia/)上公布。与消除紧急情况相关、在标准计划维护时间以外进行的紧急工作信息,不迟于工作开始后 12 小时在服务提供商的网络服务器(https://justhost.asia)上公布
B. 客户有义务自发现事件之时起 24 小时内,通过电子邮件和 / 或电话告知服务提供商的技术支持部门其无法访问位于服务提供商计算设施上的资源,以及事件的预计持续时间。服务提供商根据其日志文件及监控系统数据分析客户的事件请求。计划性工作和紧急工作期间不计入在内。服务提供商对客户事件请求的响应时间不应超过自收到客户请求起 6 小时。
C. 为获得补偿,客户必须自发现事件之时起 5 日内,将此前已向技术支持部门提交的客户事件请求发送或重复发送至(info@justhost.asia),其中应注明合同编号、服务代码、服务不可用期间以及获得补偿的请求。该请求将自收到之日起 15(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议。对未妥善提供服务的费用补偿,每月仅可就上一个日历月进行一次,无论当月发生多少起事件。补偿方式单独协商确定。
D. 服务提供商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并在客户资金已记入服务提供商账户且具备能够确保按所付费套餐妥善提供服务的空闲设备的情况下,开始提供服务。开始提供服务的时间为服务提供商向客户提供所订购服务的密码及注册信息之时。如设备安装和 / 或服务开通的延迟系因缺少客户的全部必要数据、付款不正确或不可抗力所致,开始提供服务的保证不适用。如违反开始提供服务的保证,服务提供商将按安装费(如有)的 50%,在考虑所给予的全部折扣后,补偿未妥善提供服务的费用。
E. 如服务不可用直接或间接由以下原因引起,则不提供上述保证和补偿:
1. 超出服务提供商控制范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法规变更、战争、武装冲突、恐怖主义、火灾、洪水、流行病、第三方电信网络和设备不可用或中断、交通中断、网络攻击或未经授权的访问、第三方开发的软件故障、无法获得物资供应、电力及确保资源可用性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2. 服务提供商责任范围以外的电信网络无法运行;
3. 消除由不可抗力引起的紧急情况;
4. 超出服务提供商直接控制范围的 DNS 系统运行故障及其运行特性;
5. 客户本人或其授权人员的行为,包括软件的使用;
6. 服务器内部的软件故障,因确保该软件的正常运行属于客户的责任范围;
7. 针对服务提供商网络的定向 DoS / DDoS 攻击及其他类似影响;
8. 超出服务提供商为该服务所提供的资源。
F. 本协议依照合同规定的程序订立、变更和终止。
G.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合同或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均不增加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保证。